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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一)射洪局查办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02:51:55 阅读: 来源:冰枕厂家
遂宁市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一)射洪局查办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遂宁市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一)射洪局查办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2017年12月8日,射洪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射洪县太和镇的“赛远健康之家”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相关举报情况及经营许可情况进行核实。

【案件调查和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经分管领导同意,正式对某射洪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因纽特牌乐通海狗油软胶囊和乐质海狗油提取物软胶囊立案调查;并向产品经销商所在地济南市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书》,回函确认涉案产品经营单位为合法经营单位,因纽特牌海狗油维生素E软胶囊为合法备案产品,因纽特牌乐质海狗油提取物胶囊和因纽特牌乐通海狗油软胶囊(通过代购的方式从加拿大新食品公司购进的样品)是作为新产品上市前免费赠送给经销商作产品性状评估用的;随后分别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向涉案企业上级公司开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当事人2017年3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案发后于2018年1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于2017年5月28日11月20日期间,向段XX、刘XX、李XX销售预包装食品因纽特牌海狗油维生素E软胶囊11瓶,因纽特牌乐通海狗油软胶囊9瓶,因纽特牌乐质海狗油提取物胶囊8瓶,销售款共计17220元,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除去退还段XX货款14760元,违法所得2460元。

2.当事人2017年5月28日11月20日期间向段XX、李XX销售的因纽特牌乐质海狗油提取物胶囊共计8瓶和因纽特牌乐通海狗油软胶囊共计9瓶,两款产品外包装上均没有按照规定中文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中因纽特牌乐通海狗油软胶囊外包装标示“功能:改善肾功能,降低肾脏的各种炎症,防止血液透析专用管路的堵塞”不在保健食品允许标示的27个功能列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同样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10455元,违法所得共计10455元。

3.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过程中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个不同条款的规定,符合合并处罚适用条件,按照合并处罚吸收并罚原则,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行处罚;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还投诉人货款,充分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存在主动采取改正、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申请。最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实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60.00元,处罚款人民币688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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